医疗事故责任范围及分类
时间:2023-06-23 21:22:27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仅起轻微作用。

一、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可以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只能是过失。

客观上不同,非法行医罪造成的死亡或者严重后果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或者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仅限于责任过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及过失行为的法则

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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