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少年曾某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县,四天之内连续盗窃三辆助力摩托车。近日,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盗窃原因,竟是曾某想换着骑不同的摩托车,觉着好玩。最终,荒唐少年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查明:1、2014年8月9日凌晨3点,被告人曾谋伙同张某在哈密市八一路科苑城小区7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的白色新陵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3069元;2、2014年8月11日凌晨1点,曾某又伙同张某在哈密市XX路AA小区,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的白色仿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2940元;3、2014年8月12日22点,曾某再次伙同张某在哈密市YY路CC楼下,盗窃被害人杜某停放的红色建豪三洋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2905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8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系未成年人,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电瓶车撞到行人不能片面的说是谁的责任,这需要交警现场勘查分析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才能决定是谁的责任,一般是谁的过错大谁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比如电瓶车闯红灯撞到行人,肯定就是电瓶车的全责,因为电瓶车有重大过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以上就是对骑电动车撞行人谁的责任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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