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能征用他们的耕地吗
时间:2023-05-02 19:13:16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土地征收作出如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征地计划,并由人民政府分批逐级上报主管部门。(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使用证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计划由批准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组织实施和供地。第二十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的办理期限,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征用、占用土地,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你村长签字前,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的,签字无效;政府未经批准擅自毁坏耕地的,也属于违法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村民可以向批准征地的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信访部门联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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