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被迫结婚的这种婚姻状况定性为可以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需要主动提出对婚姻请求撤销的申请,通常当事人可以由两种方式寻求救济: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二)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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