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量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贩卖、走私、运输、持有毒品等,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毒品犯罪数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数量刑标准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何正确认定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
认定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的方法是:
1.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
2.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3.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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