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合同价款的限制中的调整的方式是什么
1、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
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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