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家长协商确定,一般结合当地的习俗和男方的经济条件。
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决定离婚,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双方决定离婚,但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离婚女方需不需要退彩礼
离婚女方一般不需要退彩礼,但是满足相应条件的法院是支持退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男方如果有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适用上述第2、3条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礼的支付是一种习俗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的时候男方、或者是男方家长需要支付彩礼,但若是自愿支付了彩礼,那么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况的情形下,法院并不支持男方提出的彩礼退还请求。
二、我国结婚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还。
(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二)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三、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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