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定罪时,对超载问题的关键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相关人员是否在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期间,存在违规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出预定速度行驶的情形。
以载客汽车为例,当其实际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便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入罪门槛。
此外,我们要明确的是,具体的定罪裁量以及量刑结果还将结合事发当时的诸多复杂因素综合权衡,例如超载情节的程度、所引发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等多方面元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