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贷款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4-17 18:42:08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借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瞒本相的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体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骗得借款的;二是,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骗得借款的;三是,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骗得借款的;四是,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得借款的;五是,以其他办法欺诈借款的。

在确定“借款欺诈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假贷经济胶葛的差异。也就是说,不能把借款到期不还简略地确定为“借款欺诈罪”。由于,借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由于经营不善,办理不当构成企业严峻亏本,无力归还到期的借款;有的可能是由于市场行情发作了严重意外变化,致使别人所欠自己的债款不能按期收回,然后自己也就随之缺少了归还才能;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成心假造谎言、运用虚伪证明文件,骗得借款等。

确定借款欺诈罪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确定借款欺诈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发作借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请求借款时,自己履约才能不足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现已非常清楚。假如无法履约的原因构成于获得借款之后,或许行为人对底子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借款到期不能按约好归还,也不能确定为借款欺诈,而应当以民事假贷胶葛进行处理。

2、要看行为人在获得借款后,是否活跃地将借款用于假贷合同所约好的用处,假如现实如此,虽然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归还,也不能确定为借款欺诈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精确地掌握行为人在片面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为己有的意图。

3、还要看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是否有活跃归还的体现,假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归还借款,但仍未悉数还清,也不宜简略地确定为借款欺诈,应归纳评判。

一起,构成本罪还必须抵达“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假如数额较小的,归于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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