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的简况
《伯尔尼公约》生效之后,美洲国家大多不愿意参加,因为这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有很多规定不同。因此这些国家之间签定了《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该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两点不同之处,即著作权的取得要有一定的形式以及保护期限比较短。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洲国家为了使它们的作品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希望制定一个新的公约。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为了使自己的作品能顺利进入美洲市场,也希望通过新的公约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了协调《伯尔尼公约》与《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的矛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组织下,1952年9月在日内瓦签定了《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1955年9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7月参加了该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共有21条,其规定大都属于原则性的。
(1)国民待遇原则
该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在此原则上的规定基本相同,即也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
(2)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该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不必再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公约规定版权保护应该具备一定的形式,即只要在印刷出版物上注明三项内容,在其他缔约国就可以受到保护。这三项内容是:版权标记(c)、在音像出版物上注明符号(r);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如果未满足这三项内容,该作品就会被视为进入公有领域。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公约规定,给予作者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起码应当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该公约采取较低的国际保护标准,使那些达不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家愿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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