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事件,而是被保险人的故意原因。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自杀意图,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就不能排除投保人有自杀意图以获取保险金。其实,骗取保险金是一种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人。根据公平原则,本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大部分被保险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后自杀,这不是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行为。这是因为,根据常识,自杀通常发生在人们一时想不起来的时候。很难想象一个想自杀的人会把自杀行为推迟到几年后。即使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自杀意图,几年后,他们往往会放弃这种想法。因此,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自杀行为符合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性特征。有鉴于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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