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盗窃罪通常并不涉及聚众犯罪行为,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主犯的认定基本上仅涵盖两个方面:
首先,在盗窃犯罪集团内部,起到了组织与领导核心角色的首要分子;
其次,在盗窃团伙或者普通共同盗窃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或是罪责较为突出的涉案人员。在共同盗窃犯罪的背景下,主犯的范畴不仅限于盗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主犯,同时也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的罪犯。以下几种情形的盗窃分子,均有可能被判定为主犯:
第一,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及操控者;
第二,盗窃犯罪的邀请者与召集者;
第三,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其他参与者;
最后,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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