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
时间:2023-12-09 00:45:33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的区别

1.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2.应用上不同。地上附着物一般应用于征地补偿,地上附属物一般应用于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

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三、地上附着物包括哪些

1.广义上来说,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和。

2.从法律意义上说:地上附着物意指附着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运性,包括实际生活中的不可移动以及移动后减值的情况。

3.狭义上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了一切建筑物如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水塔,桥梁等构筑物、花草树木及铺设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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