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时起诉停车场和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时间:2023-05-31 17:37:49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997年12月19日,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四川ab-9666桑塔纳轿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同月20日,他将车从原告公司开到成都,存放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雁市口派出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停车场。交了10元停车费后,停车场开出了这辆车的发票。第二天,他发现存放的车辆被偷了。在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中,原告要求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锦江分局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锦江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锦江分公司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人等问题无异议。但原告能否同时起诉两被告,并由晋江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是,原告不能同时起诉两被告,更不能判决两被告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原告与被告晋江分公司的关系是托管合同,原告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合同。两者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任何法律关系诉诸法律,以达到诉讼目的。同时,保险公司与晋江分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同时起诉晋江分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赔付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仅可以起诉两被告,还可以责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两被告之间实际上存在不真实的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律关系的责任人被责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判决不公。本案的典型特征在于:在机动车灭失索赔纠纷中,在为丢失的车辆投保盗窃、抢险时,一旦停车场和保险公司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保险金,车主将同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两被告究竟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能同时起诉两个被告吗?诉讼应如何进行?等待。连带债务与不真实连带债务的区别是连带债务。因为连带债权对债权人的利益不大,实际上发生的也不多,连带债务远比连带债权重要,因为它可以增强债权的担保功能。因此,在连带债务的今天,连带债务是研究和立法的中心。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大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履行内容承担全部履行义务的债务,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连带债务与不真实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债务人占多数;支付内容相同;所有债务人都有全额支付的义务;所有债务都因一人的支付而消灭。然而,两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1。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如共同侵权、共同合同等,但并非必然。例如,第三人加入现有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债务,违约责任和保证责任因法律规定而成为连带债务;不真实的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根据不同的理由和法律事实。同样的理由和事实不会产生不真实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目的相同,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存在关联。所谓共同目的,是指多数债务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或法律规定,为实现共同目的(债权担保和清偿)而结合起来的,其债务可视为实现这一共同目的的手段。〔1〕但是,不真实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关系,债务之间也不存在共同目的。他们只是因为同一个偶然的主题而联系在一起。石宽先生认为,连带债务与不真实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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