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空气污染来自自然和人因污染源。然而,全球人因污染物,即燃烧、建设、采矿、农业和战争正在显著增加。
汽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的主要致因之一。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墨西哥和日本是世界主要空气污染源。
主要固定污染源包括化学工厂、燃煤发电厂、炼油厂、石化厂、放射性废料处理活动、焚化炉、大型养殖场(奶牛、猪、家禽等)、聚氯乙烯工厂、金属冶炼厂、塑料厂和其它重工业。当代农业活动空气污染来自伐木和焚烧,以及播撒杀虫剂和除草剂。
三、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刑几年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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