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土资源部门昨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以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该意见指出,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并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包括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意见》还提出,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一、谁有权决定承包地的调整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基本农田在什么情况可以调整
永久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的交通项目建设,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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