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与伤残一至十级对应起来,这就是说:评为医疗事故后,除患者已经死亡或者被评为四级医疗事故外,都对应着相应的伤残级别,不需要在评定伤残程度。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
不同的伤残程度对于赔偿数额来说是不同的,在确定一级伤残赔偿系数是100%的同时,每下降一个级别赔偿系数下降10%。依此类推,最低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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