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材料
1.护士执业证丢失申办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黑龙江日报刊登的丢失声明。
二、伊春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伊春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现场或登陆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站获取受理范围、申报材料、表格、表格示范文本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电话或现场对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为减少申请人跑路次数,建议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对申请材料进行网报。
2.受理(1)实施机关自收到网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会收到预审通过的提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纸质版材料和原件到现场提交申请,如材料与网报材料一致且真实有效,实施机关将当场出具《护士执业证书》。(2)如申请人不具备网络条件,也可现场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实施机关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与决定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在个1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护士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四、伊春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法律规定
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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