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认定过程中,单凭流水达至二十万这一看似显著的数字,并不能简单地作为作出判决决定的唯一依据。
要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深入全面分析和评估各种相关因素。
通常来说,如果嫌疑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犯下不可挽回之恶行,仍然为他们犯罪活动提供所需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类关键性技术支持措施,或者积极参与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有利于犯罪行为执行的协助服务,且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极有可能面临帮信罪指控。
对于流水已经达到二十万元的情况,若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导致大量违法信息在网络上肆意传播;
致使众多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引发严重社会影响;
导致刑事案件关键证据无法保存,情节严重;
以及其他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情节等等,那么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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