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一般是不会对顾客丢失的随身携带财物承担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无边无际的,如果要求销售者对消费者丢失的随身物品承担责任的,对销售者来说不公平。
法院判决宾馆赔偿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雅发生意外受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赔偿。而小雅的同伴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被追加为被告没道理。
至于宾馆老板说的,小雅已经回学校上课,表明她身体健康,不存在智能减退的情况。法院认为,小雅是否复学,与她是否存在轻度器质性智能减退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前不久,法院做出判决,宾馆老板赔偿小雅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22万余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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