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调解员的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道正派、诚实信用、执业8年以上等。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协商明确试点期间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
1。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员,原则上由律师协会代表、理事、监事、专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律师担任。每名律师最多担任2个业务领域(调解方向)的调解员。
2。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每个年度考核均合格;
(2)执业律师10人以上,在同一专业领域有不少于5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调解员;
(3)内部管理规范,5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专业特色突出,在某个律师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5)有满足律师开展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3。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热心公益,热爱调解事业;
(2)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执业8年以上(在区、街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执业年限可以放宽到3年以上),执业期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4)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能保证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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