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确实无法如期出席庭审,则可向法院提交延迟审理请求。
经过法院批准之后,便可实施适当的延迟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允许当事人在庭审开始之前进行申请,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然而,最终是否给予延期,还需等待法院的裁决。
一旦经过延期后,仍需搜集新的证人信息,获取新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评估,或进行现场勘查,又或是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等与案件有关事宜的处理时,才能进行再次庭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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