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到电话骚扰以及恐吓行为的人而言,他们完全有资格对这些不法之徒进行法律诉讼。
此类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侵犯,以及对受害者带来的心灵创伤和精神压迫。
在此种情况之下,受害者应当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电话通话录音、短信往来信息等,以便寄托于法律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促使骚扰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任何以非法拘禁、强制隔离等方式剥夺或限制他人自由活动空间的行径,或是未经授权就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受害人均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因此,电话骚扰及恐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限制了受害者的行动自由,使得他们在心理层面上承受着极大的压力与恐惧,这无疑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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