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能够确认抵押房地产的权利。
1。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登记所需资料;区房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测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全部资料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图纸一式三份(共有人根据共有人的人数增加),报市房产登记中心批准,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2。不动产转让登记等权利。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填写《房地产登记批准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资料;区房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地产交易所复审;市房地产交易所复审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办理交易手续,缴纳规定的税费,并报市房产登记中心审批,并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向申请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单位(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审批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资料;区房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市房管局报告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批,填写租赁许可证,并委托区房管局向申请单位(人)发放租赁许可证。
4。办理军用和外国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所需资料,登记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到现场进行测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发给产权单位(人)。
5。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填写《不动产登记核准申请书》,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应当共同办理交易手续,缴纳规定的税费,并报市房产登记中心批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向申请单位(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6。商品房预售登记、军工房地产租赁和对外房地产租赁。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核准申请书》,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许可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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