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乃是征拆过程中所搭建之安置住房,具备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因此并不可以随意外售交易。
实际上,拆迁安置房亦被誉为动迁房。
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所致,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为安置原住户或者租赁户于居住与使用而推出的一种房屋款式。
安置房则是以确定的售价和套型面积,面向拥有城区户籍(包含从事农业职业者)的被拆迁人间的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此类型房屋不仅享有土地划拨以及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特性,供应对象主要针对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所谓拆迁安置房即因城市规划及土地开发等原因需要进行拆迁之际,用以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产。
因其安置对象具有明确针对性,故此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外,还需接受当地政府颁布的相关地方性政策的严密约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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