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因为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本法对其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要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要达到法定人数;要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已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委托,将一定数额的社保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因此,在本法中有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这项业务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除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这主要是考虑实践中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宜由国务院根据实践的需要决定哪些机构可以从事这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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