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特点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
(一)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证人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般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
(二)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证言不像物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导致的客观事物。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受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环境都直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证人证言常含有非客观叙述的内容。证言是证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证人除了客观叙述案件事实外,往往会对没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断。证人对案件的判断分析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只能供司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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