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海关工作人员不能有哪些行为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三、海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谁监督
海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海关法》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n(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n(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n(四)索取、收受贿赂;\n(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n(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n(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n(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n(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n(十)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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