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情况,避免违背买方对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买方可以根据规定,要求撤销合同。买房者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房者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补充:
“凶宅”,通常会被认为存在不好的因素,一般情况下,老百姓考虑买房时,首先会把凶宅排除在外。对于凶宅的具体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从民间的说法来看,所谓“凶宅”一般是指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死亡地点,二是死亡形式。
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卖房者应主动披露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强制性规定,但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观念而言,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决定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卖房者有义务主动告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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