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盖章的那份合同不能成立吗?
时间:2023-07-26 09:41:24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书没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也可以成立。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

保险的书面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

2、暂保单,是保险单没有发出之前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具有与正式的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完整记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书面证明。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单,是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有了初步的投保意思表示,保险人为投保人制作保险单,至此只能说明保险人的要约邀请与投保人的要约完成。

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务中多采用法定的要式合同形式,衡量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要约和承诺以书面合同为准。

因此,口头约定的保险合同不成立,而经保险双方确认的书面合同成立并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形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不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保险人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并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被保险人投保时使用。

因此,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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