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参加民事诉讼
时间:2023-12-11 10:13:37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参加民事诉讼

1、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1、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n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n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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