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若是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怎么处理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全文3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