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微信进行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以及其犯罪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损害程度加以全面考量。
若通过微信实施威胁恐吓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且情节恶劣者,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例如,多次以微信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导致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甚至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等情况,均可视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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