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取得房地产产权,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所有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方的个人债务,通常责令房屋所有人根据实际共同支付的贷款金额赔偿对方;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剩余贷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分割时,通常以买房付出多少作为衡量标准;
3、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一方已支付全部房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婚后方可取得房屋产权证,因为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的热情,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一般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不考虑各自婚前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很长且婚前出资相差不多的情况。因双方生活时间很长,在长期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相互辅助与照顾,并且婚前出资相差不是很大,出于公平原则,此时均等分割。
2、以双方离婚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一方婚前财产价值较大的情形。虽然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毕竟一方婚前财产价值较大,此时若不考虑出资将有失公允,故分割时扣除各自婚前出资符合公平原则。
3、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若有贷款的,则贷款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
此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婚龄较短或虽然婚龄较长但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不考虑婚前出资情况及房屋增值因素,则有失法律之公允,故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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