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性质
时间:2023-05-02 19:00:49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者授权,但人身权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在作品上标明作者身份并签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6)分发权,即向他人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展览权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复制艺术、摄影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以有线或者中继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通信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13)电影制作权,即通过制作电影或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者编排将作品或者作品整合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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