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应当被理解为被害人在被夺取的一瞬间,就会意识到其财物的损失,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可以为被害人立即觉察得到的。所以,抢夺行为的实施并不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只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也有可能是轻微暴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在抢夺犯罪中,被害人并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财物的能力,只是行为人犯罪行为迅速、出其不意,使被害人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而在抢劫犯罪中,行为人的手段行为表现为当场实施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获取财物,主要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暴力侵袭的行为,并且是当场实施的。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行为人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一、两者暴力的对象不相同
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而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或强制。有学者认为,抢夺罪与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抢夺罪的力是作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身上,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还有学者指出,抢夺罪的暴力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候,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反抗,也不是受胁迫不能反抗。当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夺取财物时候,就要区分这暴力是否足以压制他人反抗。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和抢夺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故意内容却存在明显区别:抢夺罪的故意内容为明知被害人能发现财物当场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某些优势条件或者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而能够逃脱,故实施该抢夺行为。
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能够凭借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能够让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因此该故意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从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上看,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危害人身的方法来实现犯罪目的。
也就是说,抢夺罪的故意并无侵犯他人人身的内容,而抢劫罪中故意必然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内容。这也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本质区别。
按照上述区别,抢夺罪的犯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入户抢劫的特殊情况
在将入户抢劫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类型条件下,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介于两者之间。
这些情况主要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
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
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作了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犯罪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被人发觉,没有遇到反抗阻拦,或者行为人认为不需要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临时由于惧怕后果严重等原因而决定不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仅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的,有学者认为,类似这种案件,不应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依其实际实施行为的性质,定为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预谋入户抢劫并作了准备,其犯罪预备没有同时包含盗窃的内容,但在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只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则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这是因为实行行为(盗窃)吸收了预备行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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