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有法律效力。对方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规定办理。
借据的多重含义有哪些
借据的多重含义如下:
1、借据中的名称:原告持有借据,借据中包含的贷款人的名称与原告的名称不同,有时可以确定原告是实际贷款人;
2、多张借条和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最后一张借条包含共字等表格的,可以认定为总条的性质;
3、胁迫下的借据:债务人主张借据是因胁迫而出具的,但未能证明的,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4、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证为基础,主张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不借款但未提供证据的,应当确定转账凭证中记载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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