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若两个人分别单独养育他们领养的孩子,通常会各有责任和义务负责孩子所需的生活开支。
然而,若是其中一方在哺育孩子时所要投入的实际资金远超过了另一方,或者是某一方由于经济上的困境而无法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那么他或她便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用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全面地评估和权衡参与审查的每一方的财务能力以及他们的孩子真实而具体的物质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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