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转账凭证,虚假诉讼扩大标的,是否构成套路贷
伪造转账凭证及进行不实诉讼以夸大诉讼标的金额均属于非法行为,然而是否符合“套路贷”的特征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所谓“套路贷”,系对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利用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强制受害人签署“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从而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蓄意制造违约事项、任意界定违约责任、销毁还款证据等手段来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途径,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侵占受害者财务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统称。
伪造转账凭证的行为可能触犯私刻印章罪与伪造公文罪,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金融诈骗犯罪。
而虚假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篡改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从而侵犯第三方、集体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更会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至于虚假诉讼中夸大诉讼标的金额的行为,有可能涉及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更多的财产,进一步加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套路贷”,还需考虑是否满足“套路贷”的其他构成要素,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是否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是否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非法侵占受害者财务等。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恶意起诉和虚假诉讼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
(1)在虚假诉讼中,参与者主要为原告与被告两方当事人;
在恶意诉讼中,主体往往仅局限于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备明显的合谋性及非对抗性特征。
虚假诉讼是指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恶意串通,对法院及法官进行欺瞒,以获取不当利益,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实质性的对抗性,即使存在,也仅仅是“虚假”的对抗,旨在混淆法院及法官的判断力;相比之下,恶意诉讼则多表现为单方面的恶意诉讼行为,不涉及双方的合谋,因此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性。
(3)二者所侵犯的对象有所不同。
虚假诉讼的实施者所侵犯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这是由于虚假诉讼的参与者,作为非法利益的共谋者,其所侵犯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而只能是第三方。
而恶意诉讼所侵犯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并未涉及到第三人。
(4)虚假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提起诉讼的主体、事实以及证据均属子虚乌有;而在恶意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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