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资非法的各种形式
时间:2023-07-08 10:14:01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其实非法集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刑事犯罪类型,法院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人数不是一个唯一参考的因素。我国刑法当中关于非法集资的人数虽然也有规定,比如个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人数达30人以上,而单位犯非法集资的话,对人数的要求是150以上,可是这并不代表着低于这些人数,就不按非法集资处理了,所有非法集资案件都必须要结合案情本身分析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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