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瘫能申请几及残疾证
脑瘫儿童属于三级残疾。
三级残疾的划分标准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其中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和后天性截肢。
二、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二)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三)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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