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山东提高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近日对其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
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调整范围内。
据介绍,本次调整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至10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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