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同意变更抚养费的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或者是子女因生病、上学等原因超出实际的生活费用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给付方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减少抚养费。
一、子女抚育费变更的条件
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要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离婚后,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第二,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以起诉要求减免抚养费。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酌定减免抚养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降低抚养费数额,不侵犯子女利益的,可以酌情降低。
二、抚养费中止给付是否可以
抚养费可以中止支付,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或者中止支付:
1、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付款人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得起能力抚养子女;
2、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给付方失去经济能力,无力支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
3、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金额不能减少。
三、如何减少离婚后抚养费
在我国离婚后抚养费减少的情形有:(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给付能力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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