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审核动迁协议书,明确房屋共有人;签订合同时,共有人要到场同意出售,并按手印签字。处罚不应该太高。一般上限为合同金额的20%。
3。转让前由业主提供担保。买卖双方可以找中介签订附加条件的预售合同。合同上写着房子已经卖了,但产权完成后所有权将转移。中介将把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证明交易已经发生。除了一般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就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如领取房产证时约定付清余款)、房屋迟延交付、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等问题达成协议。,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6。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根据政策,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后,出卖人才能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房价走势难以预料。当房价大幅上涨时,卖房者很可能会再次把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套安置房在最终过户前可能已经卖了十多次。安置房的买受人不能从买卖合同中得到足够的担保。
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取决于所有权的转移:谁最终取得了安置房的证明,谁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是第一个购房人都不问。不少安置房的购房者认为,售房合同已经签订,房款已经付清,房子也已经装修好了。即使卖方违约,他也可以把我赶出家门。但事实上,已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将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并有权要求原购房人搬出安置房。
8。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再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张过程中,一些新建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往往高于安置房的成交价,买卖双方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经常发生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未转让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出卖人;买受人认为,如果房屋已全部落户并已入住,拆迁补偿款应归买受人所有。
从法律上讲,拆迁补偿款仍应属于出卖人: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不属于被拆迁人的孳息。变形通常是基于原始的损失,而果实的产生通常不是依赖于原始的损失,相反,它通常是在原始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物权随交付而变化的规则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出卖人在收取购房款后,仍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9。在转让完成前,卖方死亡,卖方的继承人对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卖给买方的价格过低。
为了完成转让,买方必须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谈判,然后参与卖方的家务。最终,购房者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却面临着新的问题。卖方有许多继承人,其中一些已在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通过外交渠道提供服务。至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服务,很难预料,诉讼也会拖延,购房者也无法拿到房屋的房产证。此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将使买卖双方重新评估交易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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