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必然涉及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问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哪些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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