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倒卖文物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所依据的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倒卖三级文物或者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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