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类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第一审审判范围的分工。刑事诉讼特别管辖区划分:现役军人、军人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的划分: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特别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2)特别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排除其他法院对特别管辖案件的管辖权;
(4)专属管辖权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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