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概念的内涵和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09-29 04:23:47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内涵和特点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性:商业秘密一般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价值。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些常见形式,但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能被指控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是哪些人?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例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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