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条件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4.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6.纳入《防城港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防城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材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发动机号码的拓印膜
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整机照片
三、防城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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