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自愿注销条件如下: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评残机构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或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书面提出自愿申请注销要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残疾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社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4、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医院、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残疾证的用处是作为享受补助、税收优惠、减免规费、生活救助和其他特殊权利的凭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如下:
1.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
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4.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5.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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